微量物證鑒定
一、案例基本信息采集
鑒定機構名稱:云南鼎安司法鑒定中心
案例報送時間: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
鑒定事項:1、對被鑒定物品的主要成分及閃點進行化驗、分析其危險性; 2、對被鑒定物品是否屬危險化學品判斷分析。
主辦鑒定人: 毛衛(wèi)旭 曹德華 饒旭軍 李科學
鑒定完成日期: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
法院是否采信:是(是或否)
供稿:云南鼎安司法鑒定中心 李科學
二、案例正文采集
【案情簡介】
根據(jù)某某縣政府主管領導的安排,由某某縣應急管理局牽頭,抽調縣公安局、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組成聯(lián)合檢查組,于2020年1月7日、8日對縣轄區(qū)內(nèi)醇基類燃料進行檢查排查;在檢查排查中,查獲張某某涉嫌非法經(jīng)營危險化學品,需對所經(jīng)營物質的主要成分、閃點是否屬危險化學品進行鑒定;某某縣應急管理局委托云南鼎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。經(jīng)審查,受理了委托鑒定,結合委托事項開展鑒定工作。
【鑒定過程】
(一)鑒定依據(jù)
1.《司法鑒定程序通則》(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)、《云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》;
2.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);
3.《危險化學品目錄(2015版)》(國家安全生產(chǎn)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保護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(nóng)業(yè)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(wèi)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、國家鐵路局、中國民用航空局);
4.《危險化學品目錄(2015版)實施指南》(安監(jiān)總廳管三〔2015〕80號);
5.《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》(GB 13690-2009);
6.《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(guī)范 第7部分:易燃液體》(GB 30000.7-2013);
7.《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(guī)范 第18部分:急性毒性》(GB 30000.18-2013);
8.《危險化學品目錄使用手冊》(國家安全生產(chǎn)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、國家安全生產(chǎn)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組織編寫,--北京:化學工業(yè)出版社,2017.5);
9.《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》(GB 6944-2012);
10.《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大典》(中國石化出版社);
11.《化工辭典》第五版(化學工業(yè)出版社)。
(二)鑒定方法
本次鑒定主要采用以下方法:1.現(xiàn)場取樣;2. 實驗室檢測分析;3.詢問調查、類比;4.實物影像拍錄;5.專業(yè)經(jīng)驗分析。
(三)過程情況
2020年01月11日,云南鼎安司法鑒定中心指派鑒定人員到某某縣某某鎮(zhèn)黎明8社張某某倉庫進行現(xiàn)場取樣,同時開展拍照等證據(jù)固定。
1.現(xiàn)場取樣情況:
取樣地點:某某縣某某鎮(zhèn)黎明8社張某某倉庫。
取樣方式:隨機抽取盛裝容器(塑料桶)進行取樣,從儲罐取樣。
樣品1:編號--醇基燃料3-1,體積--1000ml,藍色塑料桶。
樣品2:編號--醇基燃料3-2,體積--1000ml,白色塑料桶。
樣品3:編號--甲醇3-3,體積--1000ml,1號罐。
樣品4:編號--甲醇3-4,體積--1000ml,2號罐。
樣品5:編號--甲醇3-5,體積--1000ml,3號罐。
2.樣品化驗分析情況
樣品由云南鼎安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實驗室進行化驗分析。
主要成分、閃點檢測情況表
樣品編號 | 主要成分(%) | 閃點(閉口)℃ |
甲醇 | ||
醇基燃料3-1 | 95.4 | 14.3 |
醇基燃料3-2 | 93.2 | 16.8 |
甲醇3-3 | 95.0 | 13.6 |
甲醇3-4 | 96.3 | 14.0 |
甲醇3-5 | 96.9 | 14.0 |
【分析說明】
(一)樣品取樣
由委托單位指派的工作人員、被鑒定物品經(jīng)營負責人、鑒定人員、公安機關人員、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人員等人員共同對被鑒定物品進行取樣、封存。
根據(jù)現(xiàn)場情況,共取樣5個:
1.從藍色塑料中抽取一個,取樣1000ml,裝入塑料瓶,樣品編號--醇基燃料3-1。
2.從白色塑料中抽取一個,取樣1000ml,裝入塑料瓶,樣品編號--醇基燃料3-2。
3.從1號儲罐取樣1000ml,裝入塑料瓶,樣品編號-甲醇3-3。
4.從2號儲罐取樣1000ml,裝入塑料瓶,樣品編號-甲醇3-4。
5.從3號儲罐取樣1000ml,裝入塑料瓶,樣品編號-甲醇3-5。
(二)物質主要成分、閃點檢測情況
根據(jù)實驗室化驗情況,張某某經(jīng)營物質中的主要成分為甲醇,含量(質量比)在93.2%--96.9%之間,閃點在13.6—16.8℃之間。
(三)是否屬危險化學品判斷分析
1.根據(jù)《危險化學品目錄(2015版)》,甲醇屬危險化學品,序號為:1022。
2.《危險化學品目錄(2015版)實施指南(試行)》“第五條 主要成分均為列入《目錄》的危險化學品,并且主要成分質量比或體積比之和不小于70%的混合物(經(jīng)鑒定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除外),可視其為危險化學品并按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,安全監(jiān)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安全行政許可時,應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稱及其主要成分含量。”
3. 《危險化學品目錄(2015版)》中序號第2828“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、油漆、輔助材料、涂料等制品[閉杯閃點≤60℃]”為危險化學品。
張某某經(jīng)營物質中的主要成分為甲醇,含量(質量比)在93.2%--96.9%之間,閃點在13.6—16.8℃之間,屬危險化學品。
1.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中將閃點小于28℃的液體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定為甲類。
2.《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》中甲醇危險和危害特性類別有:
(2)急性毒性-經(jīng)口,類別3;
(3)急性毒性-經(jīng)皮,類別3;
(4)急性毒性-吸入,類別3;
(5)特異性靶器官毒性-一次接觸,類別1。
3.甲醇的燃燒性:易燃;其蒸氣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,遇明火、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;與氧化劑接觸發(fā)生化學反應或引起燃燒;在火場中,受熱的容器有爆炸危險;其蒸氣比空氣重,能在較低處擴散到相當遠的地方,遇火源會著火回燃。
4.甲醇的健康危害:對中樞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有麻痹作用;對視神經(jīng)和視網(wǎng)膜有特殊選擇作用,引起病變;可致代謝性酸中毒。
【鑒定意見】
1. 被鑒定物品主要成分為甲醇,含量(質量比)在93.2%--96.9%之間,閃點在13.6—16.8℃之間。
2. 被鑒定物品具有易燃、易爆的危險性,有刺激性,對人體健康有危害。
3. 被鑒定物品屬危險化學品。